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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行为属于不执行**决策部署?相关的处分规定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24-04-26     浏览量:125

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对不执行**决策部署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规定。可分为三类:


  1.不落实**大*方针


  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不落实**大*方针的三种行为表现:*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*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**确定的大*方针,甚至背着**另搞一套;贯彻**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,或者落实**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,在*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;不顾*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。


  其中,前两种行为严重程度不同:拒不执行**确定的大*方针行为危害更大,性质更恶劣,一旦存在就要给予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;贯彻**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,或者落实**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行为,在*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*籍处分。不顾*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,同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*籍处分。


  2.*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


  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*员领导干部*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*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

  实践中,一些*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、走偏,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,但也有些是*绩观错位造成的。一些*员领导干部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,私心杂念作祟,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,重显绩轻潜绩、重面子轻里子,好大喜功、急功近利,在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*治要求,造成严重危害。《条例》作此规定,有利于推动*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**要求,认真践行正确*绩观,把新发展理念、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到实处。


  此外,该条还专门对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*绩工程”行为作出规定,明确有此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
  3.不按规定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


  《条例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。


  重大事项,是指超出*组织和*员、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,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、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,包括*组织贯彻执行**决策部署和上级*组织决定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、落实全面从严治*责任,*员履行义务、行使权利,领导干部行使权力、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。


  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,在涉及重大问题、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,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。《关于新形势下*内*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,《中国共产*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。《条例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,保证相关*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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